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番外2 悔过书和刑事裁定书——致公众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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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关英闵,男,汉族,1970年1月17日生于西山省天成县,毕业于西山人民公安大学。2002年1月28日被捕。现在押。

城东县南镇公安局指控被告关英闵犯故意杀人罪一案,于2002年7月20日刑事判决,认定被告人关英闵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,关英闵未提出上诉。

经复核确认:

一、故意杀人事实

被告人关英闵于1989年,1996年,1997年分别杀害了关某,姜某,杨某,刘某……其已主动交代犯罪经过,现已留存其犯罪证据和受害者尸骸。

二、
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 ……

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。审判程序合法。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,裁定如下:

……判处被告人关英闵死刑

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
审判长:王志

审判员:李秋敏

审判员:刘菲

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

书记员:董洁芬

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

*因年代久远,资料大批受潮,多处字迹模糊,大片无法辨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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