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番外2 悔过书和刑事裁定书——致公众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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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关英闵,我是一个罪人,我在这里忏悔。

我向着所有被我杀害的人,被我蒙骗的人忏悔。我向着南镇公安局,和其所有公安执法人员忏悔。我向着我的国家,我的母校,和人民群众忏悔。

身为人民公仆,我违背了道德和律法,犯下了多起罪孽,并且一直隐瞒至今。

作为罪人,我本没有资格再发表言论,但我有不得不这么做的理由,我请求监狱让我写下这封信,原因只有一个。

我想恳求社会,恳求报社媒体,和所有憎恶、唾弃我的人。请不要抨击我的妻子。我的妻子没有任何犯罪事实,关于我的罪孽他并不知情,也从来没有参与过。我的妻子是一个残疾人,他天性善良,性格纯真。我很爱他。我为自己牵连他而感到痛苦,他不应该承担我的过错。他没有任何一点错处。

因此,我完全清楚我的现状,我绝不会上诉,不采取任何为自己洗白或辩解的行为。我将我个人完全交给大众和律法审判。对于判决结果,我绝不产生任何异议。我接受公安机关和政府剥夺掉我的一切,我接受所有人和团体抨击我的人格和所作所为。我明白,这些是我应得的惩罚,我的报应。

但不论如何,这报应这是我的,由我一个人承受。

我有罪,我认罪。

——关英闵2002.12.21

——

*此信于2003年1月14日见报,后由各大报社修改文中多处笔误,如将“他”改为“她”。见报时标题多为“死刑犯悔过书”“新世纪忏悔书”等。

*前南镇公安局刑侦队长关英闵,于2003年3月30日,于南镇东郊外刑场被执行枪决。年仅33岁。

*因尸体无人认领,本该由南镇公安局将尸体交由市殡仪馆进行火化暂存,后听说经过协商,最后被一所市医学院代领,解剖后制成人体标本作为教学工具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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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为附带于资料文件中的死刑裁定书部分内容。

上湖省云宁市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公诉机关上湖省云宁市人民法院

[2002]04刑初字第5723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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